關于印發《泗陽縣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
泗發改費〔2017〕16號
泗陽縣陽光汽車救援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調整交通事故現場清障收費標準的請示》收悉。為進一步加強對我縣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管理,規范車輛救援服務收費行為,提高車輛救援服務質量,維護當事人和車輛救援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江蘇省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13〕7號)、《江蘇省定價目錄》(蘇價規〔2015〕2號)、《關于明確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宿價服〔2016〕4號)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泗陽縣壟斷性服務價格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泗政發〔2017〕22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近幾年來我縣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的實際,在成本調查的基礎上,并參考省內其他市、縣的收費標準,我們制定了《泗陽縣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試行)》,報經縣政府十七屆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詳見2017年8月18日《泗陽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第10號),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是指車輛在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上發生故障或事故,當事人自愿委托有資質的車輛救援服務機構實施清障救援;因當事人不自愿委托或無法委托,但情形必須的,由發生故障或事故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委托車輛救援服務機構實施清障救援,將發生故障或事故造成不能正常行駛而影響交通的車輛拖移至不妨礙交通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停車場點并按規定向當事人收取的相關服務費用。
二、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分為普通救援服務收費、困境救援基本服務收費、困境救援特殊服務收費三種:
1.普通救援服務收費是指恢復車輛行駛功能的簡單施救,包括泵電、送油、機械故障、更換備用輪胎等收取的費用。
2.困境救援基本服務收費是指車輛遇到故障或事故,通過快修手段在不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恢復行駛,需要動用拖車、吊車等專業救援設備方可施救收取的費用。
3.困境救援特殊服務收費是指被救援的車輛裝載的是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或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需要破拆的或需要動用50噸(不含)以上吊車進行施救等情況收取的費用。
三、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其中:普通救援服務收費、困境救援基本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收費項目和救援車輛車型分為:拖車(背托)服務費、平板車服務費、吊車服務費和其他車輛拖吊服務費。困境救援特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托和受托雙方協商議價。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收費標準均為 高收費標準,下浮不限,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表。
四、在本縣境內的所有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上發生故障或事故的車輛,由車輛救援服務機構提供清障救援服務并收取費用的,均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執行。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收集證據等需要,依法強制扣留的事故車輛并開具相應法律文書的,應當遵循“就近、就便、就簡”停放的原則,拖移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停車場點停放。停車場點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扣留期間的車輛停放費。強制扣留期限結束后,仍然滯留在停車場點的車輛,停車場點可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車輛停放費。
六、根據《省物價局 省財政廳關于取消部分公安收費項目的通知》(蘇價費〔2004〕157號、蘇財綜〔2004〕41號)規定,拖拉違章停放車輛收費屬于取消的收費項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委托車輛救援服務機構拖移違章停放車輛,屬于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相關費用,由此發生的拖移費用由行政執法部門承擔;受行政執法部門委托的車輛救援服務機構也不得向當事人收取相關費用。
七、車輛救援服務機構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委托或當事人自愿委托拖移故障車輛,原則上拖移至 近的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或應當事人要求送達指定地點,不得故意繞道行駛增加收費里程,不得強行拖移故障車輛至指定場所維修。
八、對救援超出基本服務范圍的故障或事故車輛,如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車輛的救援,以及救援過程中需要使用特殊設備、輔助材料的耗用、貨物卸駁載、現場車輛拆卸搶修、排除故障、貨物保管、貨物或人員轉運等勞務性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應當在與當事人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據實結算已經發生的相關費用。據實結算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本著服務有償、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
九、車輛救援服務機構在組織實施車輛救援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明碼標價的規定,應當在實施救援服務的作業車輛、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和門戶網站,按照規定要求向社會公示救援電話、聯系人、單位地址、服務標準、服務規程和投訴舉報電話,以及經過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車輛救援服務機構在接受委托和作業前,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明確告知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也可與當事人在不突破規定收費標準的前提下協商確定收費標準并簽訂協議后(因當事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等不能簽字的除外),方可實施救援并收費。救援人員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出示價格主管部門的收費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特需服務除外),不得突破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不得重復收費,不得擴大收費范圍收費,不得分解收費項目收費或強制服務并收取費用。車輛救援服務機構收費時應當使用稅務發票,要在稅務發票上注明救援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單位和收費金額等內容,并向當事人提供規范的救援服務作業清單,經當事人簽字確認。車輛救援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財務臺賬,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十、車輛救援服務機構在施救過程中,因施救工作人員操作失誤而造成被施救車輛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價格、公安和交運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加強對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規范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行為,認真對待有關當事人的投訴舉報,及時化解清障救援收費中的糾紛和矛盾,對查證屬實違反車輛救援服務有關規定的行為,要依法依規予以妥善處理。
十二、本通知由縣發改局、縣公安局和縣交運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負責解釋,自2017年8月21日起試行兩年,試行期滿后再據情制定正式收費標準。試行期間,如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按照新規定執行。
附件:《泗陽縣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試行)》。
泗陽縣發展和改革局 泗陽縣公安局 泗陽縣交通運輸局
2017年8月21日
泗陽縣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試行)
收費項目和救援車輛車型 |
被救援車輛類別車型 |
基價 |
作業費 |
備 注 |
拖車(背托)服務費 |
一類車:轎車、面包車7座及以下,貨車≤2噸 |
160元/車·次 |
5元/車·公里 |
1.計費里程是指救援車輛將被救援車輛從故障或事故發生地點拖移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停車場點或應故障或事故車主要求送達指定地點(不妨礙交通的停車場點)之間的距離, 大計費里程不得超過40公里。故障或事故車主有特殊要求的(送市內維修廠、4S店等),由委托和受托雙方協商確定作業費收費標準。計費里程不足1公里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以公里計費。 |
二類車:客車8-19座,2噸<貨車≤5噸 |
200元/車·次 |
5元/車·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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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車:客車20-39座,5噸<貨車≤10噸 |
240元/車·次 |
10元/車·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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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車:客車≥40座,10噸<貨車≤15噸,20英尺(不含) 以下集裝箱車 |
280元/車·次 |
10元/車·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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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車:15噸<貨車≤35噸,20-40英尺(含)集裝箱車 |
320元/車·次 |
15元/車·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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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類車:貨車>35噸,40英尺以上集裝箱車 |
360元/車·次 |
15元/車·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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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車服務費 |
一類車:轎車、面包車7座及以下,貨車≤2噸 |
100元/車·次 |
5元/車·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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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車:客車8-19座,2噸<貨車≤5噸 |
140元/車·次 |
8元/車·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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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車:客車20-39座,5噸<貨車≤10噸 |
180元/車·次 |
12元/車·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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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車:客車≥40座,10噸<貨車≤15噸,20英尺(不含)以下集裝箱車 |
220元/車·次 |
15元/車·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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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車:15噸<貨車≤35噸,20-40英尺(含)集裝箱車 |
260元/車·次 |
18元/車·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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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類車:貨車>35噸,40英尺以上集裝箱車 |
300元/車·次 |
20元/車·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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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服務費 |
一類車:轎車、面包車7座及以下,貨車≤2噸 |
600元/車·次 |
A.吊車施救按此標準收費后不得另外加收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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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車:客車8-19座,2噸<貨車≤5噸 |
700元/車·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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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車:客車20-39座,5噸<貨車≤10噸 |
800元/車·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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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車:客車≥40座,10噸<貨車≤15噸,20英尺(不含)以下集裝箱車 |
900元/車·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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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車:15噸<貨車≤35噸,20-40英尺(含)集裝箱車 |
1000元/車·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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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類車:貨車>35噸,40英尺以上集裝箱車 |
1200元/車·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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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車輛拖吊服務費 |
自行車、人力三輪車 |
自行車20元/車·次,人力三輪車40元/車·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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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二輪摩托車 |
60元/車·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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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三輪車、機動三輪車(含三輪摩托車) |
80元/車·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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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輪電動車、四輪農用車(含手扶拖拉機) |
100元/車·次 |